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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详解

2023-08-11 13:40:14经验常识作者:汪欣欣已认证:工程师阅读

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详解

为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,深圳市**制定了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。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,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。

一、总则

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旨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**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

二、违法行为分类及处罚

1. 机动车违法行为

(1)违反交通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通行的,处 200 元罚款,记 6 分。

(2)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,处 200 元罚款,记 2 分。

(3)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的,处 300 元罚款,记 3 分。

(4)**行驶的,按照**幅度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,记 6 分。

2. 非机动车违法行为

(1)违反交通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通行的,处 50 元罚款。

(2)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,处 50 元罚款。

(3)违反规定载人的,处 50 元罚款。

3. 行人违法行为

(1)违反交通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通行的,处 50 元罚款。

(2)在人行道上行走时,未按照规定靠右侧行走的,处 50 元罚款。

(3)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,处 50 元罚款。

4. 其他违法行为

(1)酒驾、醉驾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处以吊销***、罚款、拘留等处罚。

(2)故意遮挡、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车牌的,处 500 元罚款,记 12 分。

(3)驾驶拼装、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,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,吊销***。

三、处罚程序

1. 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,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。

2. **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,收集证据,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的陈述权、申辩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3. **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享有的救济权利。

4. 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款,逾期未缴纳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% 加处罚款。

四、附则

本条例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深圳市**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对本条例进行修改、补充和完善。

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,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。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,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,自觉遵守交通规则,共同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道路交通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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